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修订)

日期: 2023-12-14 浏览量:303 来源:阜新市水利局 责任编辑:陈朋 文字大小:





























      阜新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版)














填报单位:(公章)阜新市水利局 




















序号项目
名称
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标准备注














法律行政
法规 
地方
性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1取水许可行政许可阜新市水利局农水科(水资源部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三条、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45个工作日不收费















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阜新市水利局规财科(审查部等部门配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订)附件第172项


法人20个工作日不收费















3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阜新市水利局安监科(河库部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十一条


法人20个工作日不收费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行政许可阜新市水利局安监科(河库部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法人20个工作日不收费















5河道采砂许可行政许可阜新市水利局安监科(河库部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法人20个工作日不收费















6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行政许可阜新市水利局安监科(河库部等部门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法人20个工作日不收费















7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行政许可阜新市水利局安监科(河库部等部门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法人20个工作日不收费















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阜新市水利局农水科(水保部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法人20个工作日不收费















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行政许可阜新市水利局农水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8月25日修订)附件第170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


法人20个工作日不收费















10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行政许可阜新市水利局安监科(河库部等部门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十五条。


法人20个工作日不收费















11坝顶兼做公路审批行政许可阜新市水利局安监科(河库部等部门配合)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六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订)附件第170项。


法人20个工作日不收费















12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行政许可阜新市水利局安监科(河库部等部门配合)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七条。


法人20个工作日不收费















13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行政许可阜新市水利局安监科(防办配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订)附件第161项


法人20个工作日不收费















14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行政确认阜新市水利局安监科(河库部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第二十二条。


法人20个工作日不收费















15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行政确认阜新市水利局农水科(水保部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



法人20个工作日不收费















16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行政确认阜新市水利局安监科(河库部配合)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法人20个工作日不收费















17水库大坝降等、报废的审定行政确认阜新市水利局安监科(河库部配合)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18号)第四条
法人20个工作日不收费















18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行政征收阜新市水利局农水科(水保部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2017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法人非依申请事项,无法定办理时限
















19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征收行政征收阜新市水利局安监科(规财科配合)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年3月30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法人非依申请事项,无法定办理时限
















20水资源费的征收行政征收阜新市水利局农水科(规财科、水资源部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八条 


法人非依申请事项,无法定办理时限
















21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行政征收阜新市水利局安监科(规财科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四十条


法人非依申请事项,无法定办理时限
暂停征收














22对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破坏防洪设施,危害河道、水库大坝安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阜新市水利局防办(安监科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九条《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0年3月30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7年7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三个月
















23对擅自取水、擅自设立水文测设站、毁坏水文观测设施等水文水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阜新市水利局防办(农水科、水资源部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等(2020年3月30日修订)

自然人、法人三个月
水文违法行为处罚不属于市水利局职权














24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阜新市水利局防办(农水科科、水保部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2017年7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法人三个月
















25对水利工程建设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阜新市水利局防办(安监科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2017年10月23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三个月
















26对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在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阜新市水利局防办(农水科、移民部配合)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年4月14日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自然人、法人三个月
















27对涉及水利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阜新市水利局防办(安监科、河库部等部门配合)

《辽宁省东水济辽工程管理条例》(2020年3月30日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三个月
















28对违反《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阜新市水利局防办(农水科科、水资源部配合)

《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2019年2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三个月
















29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在河道、水库、水土保持、水文监测站等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设施的强行拆除或封闭行政强制阜新市水利局安监科、农水科(防办、河库部、水资源部等部门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2020年3月30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非依申请事项,无法定办理时限
















30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阜新市水利局安监科(防办、河库部等部门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年3月30日修订)第三十二条;《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12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非依申请事项,无法定办理时限
















31对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行政强制阜新市水利局农水科(防办、水资源部等部门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七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非依申请事项,无法定办理时限
















32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检查行政检查阜新市水利局农水科(防办、水资源部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六十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法人非依申请事项,无法定办理时限
检查对象为专项计划、重要时期由省水利厅检查














33水利行业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阜新市水利局安监科(防办、质安部等部门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条、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公布)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2017年10月23修正)第三十一条                                                                   


法人非依申请事项,无法定办理时限
检查对象为专项计划、举报案件、重大案件由省水利检查














34水利工程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阜新市水利局安监科、规财科(防办等部门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施行)第七条 




法人非依申请事项,无法定办理时限
检查对象为专项计划、重要时期由省水利厅开展检查














35防汛抗旱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阜新市水利局防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颁布)第八条


法人非依申请事项,无法定办理时限
检查对象为专项计划、重要时期由省水利厅开展检查














36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阜新市水利局农水科(水保部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法人非依申请事项,无法定办理时限
















37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移民后期扶持稽查与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阜新市水利局农水科(移民部配合)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年4月14日修订)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法人非依申请事项,无法定办理时限
















38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行政裁决阜新市水利局审批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60个工作日不收费















39对不同行政区域间水事纠纷的裁决行政裁决阜新市水利局审批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第441号,2005年7月15日修订)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颁布)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60个工作日不收费















40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备案行政备案阜新市水利局农水科(水保部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法人20个工作日不收费















4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其他行政权力阜新市水利局规财科、农水科(水资源部、河库部等部门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八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4年8月19日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法人20个工作日不收费















42主要江河及重要水利水电工程的防汛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 其他行政权力阜新市水利局防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第441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颁布)第三十七条


法人非依申请事项,无法定办理时限不收费















43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其他行政权力阜新市水利局安监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四条《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4月21日修正)第十四条 


法人20个工作日不收费















备注审批科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牵头监督指导,落实“一口进 一口出”要求,承办机构为局行政职能部门与配合部门(依照业务分工)加强协作,由承办部门交办并督促业务部门按照审批时限完成技术审查等相关工作;配合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踏勘、开展技术评估评审、起草审批文件,按照局制发文件程序出具批复文件,交审批科加盖公章。其它执法类别事项由承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与配合部门协商抓好落实。同时要注意收集整理行政执法工作相关材料,按照执法案卷制作要求整理形成执法案卷,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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