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1号)和《中共阜新市委办公室、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阜委办发〔2010〕31号),设立阜新市水利局,正县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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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7
发布时间:2024-09-29
日期: 2024-04-12 浏览量:99 来源:阜新市水利局 责任编辑:何颜庭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联合部门
1
阜新市水利局
阜新市清河门区碧光矿井污水处理厂;彰武县大清沟水库开发有限公司(大清沟灌区)
取水许可(对单位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三条
2024年6月
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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