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解读

日期: 2020-08-31 浏览量:255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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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河是阜新人民的母亲河,发源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镇东骆驼山西麓。2004年,市政府制定了《阜新市河道管理办法》,对规范河道管理,防洪抗灾,合理利用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十六字治水方针的指引下,我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实施了细河综合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细河出现了新的问题:水质经常性处于劣类,河道管理范围不明确、责任不明晰,非法采砂、侵占河道、垃圾堆放、污水偷排直排现象屡禁不止,水污染形势严峻。为进一步规范河道岸线的管理与利用,加强水污染防治,市人大常委会将《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作为2019年度立法制定项目。20192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推进会议,《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正式启动。市水利局、市司法局作为起草单位,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农委提前介入起草论证工作,成立《条例(草案)》起草小组。4月至5月,起草小组在细河的源头、干支流沿岸进行前期摸底调研,找出亟待解决的问题;赴外地考察学习河流保护治理的先进管理模式和立法经验。5月底完成《条例(草案)》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书面征求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意见,同时召开座谈会听取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立法专家、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反复论证。目前,市政府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条例(草案)》。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总体思路

《条例(草案)》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牢固树立保护母亲河意识,将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重大战略部署和一河一策的工作安排转化为地方性法规,用最严格法律制度保护细河生态环境;二是坚持防治并举,协同推进。平衡细河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通过强化政府责任,明确河道范围,明确部门分工,健全河长制,上下联动,抓住源头,分类治理等制度设计,全方位、多角度保护细河;三是固定细河保护治理成果。按照补充性、可操作性的立法原则,细化上位法原则性规定,着力规范细河流域屡禁不止的重点违法行为,打造一条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母亲河

二、主要内容

(一)坚持统一规划,生态优先,整体推进

一是《条例(草案)》规定,市水利局牵头编制细河保护综合规划,政府各部门依职责编制相应的各专项规划,力求使细河保护做到有章可循、综合治理、整体推进。二是强化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责任。《条例(草案)》规定,在城镇管网覆盖区域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建设与城镇用水量相匹配的污水处理设施,定期组织实施河道疏浚、岸线修葺等河道整治工程。

(二)夯实政府责任,上下联动,尽职尽责

一是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条例(草案)》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划定细河河道管理范围,设立界桩、标识牌或公告牌,明确管理界限;同时,对破坏标识的行为要予以处罚。二是明确政府部门职责划分。《条例(草案)》规定了水行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在河道管理和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管理职责;厘清并划分了部门之间,部门与县区政府之间在细河保护方面的管理、审批职责。三是健全河长制。《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市、县区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职责,构建上下联动、及时处理、协同执法的管理体系,利用信息共享平台、河长巡河等机制,充分发挥河长制制度优势,确立细河的长效保护机制。严格考核问责,将细河县区交界断面水质状况与河长制绩效考核挂钩,并将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三)着重整治水污染,明确措施,综合治理

针对细河水质污染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重点排污名录并实时联网监测,严禁污水处理厂溢流或直接排放,鼓励工业企业零污染排放,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集中处理,划定养殖业禁养限养区域等综合治理措施,从源头上杜绝污水入河。同时,《条例(草案)》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倾倒、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三个

第一,《条例(草案)》规定,在细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砂,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我市周边省份一些地区全面禁止河道采砂,河道天然砂价格高涨,促使一些人非法、过度采砂;二是细河径流小,含砂量少且无补充,在河道过量采砂会导致河床严重下切,造成险堤,影响河势稳定,加大防洪危险,同时严重破坏细河生态环境。第二,对于细河源头、中上游植被破坏和缺乏水源涵养措施的问题,《阜新市防沙治沙条例(草案)》中已有关于坡地退耕还林、植被恢复的相关规定,本《条例(草案)》不再重复规定。第三,《条例(草案)》规定,细河保护日为每年626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细河的义务。第四,建立资金保障制度。《条例(草案)》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细河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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