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阜新市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管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4-11-13 浏览量:37 来源:阜新市水利局 责任编辑:张添煜 文字大小:

各县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相关科室、直属各单位: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监管,事关河道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安全,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涉河建设项目监管,根据《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辽水河湖〔2023〕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阜新市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管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水利局  

                       2024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管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紧紧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管控,规范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和实施监管,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管理体系,进一步推进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有序规范,为建设幸福河湖提供有力保障。

二、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原则

(一)坚持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的原则。在河道内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涉河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的原则,严把受理、审查许可关,不得随意扩大项目类别。严禁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越权审批、超许可范围审批。修建桥梁等跨河建设项目应采取全线跨越方式,跨越长度不宜小于河道管理范围。

(二)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安全的原则。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涉河建设项目审批也遇到一些新的问题,在审批过程中应遵循依法依规,确保安全的原则。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岸线整治修复、生态廊道建设、滩地生态治理、公共体育及渔业养殖设施、文体活动等,应按规定办理许可手续,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以及建设项目自身的防洪安全。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的,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

三、涉河建设项目监督控制内容

(一)方案和设计方面。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进行重大变更且未履行报批手续;是否编制涉河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签订并落实第三方水事权益协议。

(二)批建一致性方面。重点检查是否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程设施;是否符合审查同意书和同意施工批准书的要求;是否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水利设施;是否围湖造地、违法围垦河道;是否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是否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三)防洪安全方面。重点检查是否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是否同步落实防洪补救措施;是否编制并落实应急度汛方案;是否存在防洪风险隐患。

四、切实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许可、建设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在许可文件中明确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监管要求。并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日常巡查,开展全过程监管,督促项目建管单位严格履行法定责任。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研究制定涉河建设项目监管方案,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许可、建设阶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的工程建设方案、位置界限、度汛方案等实施。在监管工作中,要注重加强穿堤管线等隐蔽工程及防洪补救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确保涉河建设项目与防洪补救措施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确保消除防洪安全隐患。涉河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派员参加竣工验收,并留存相关资料。

(三)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各级应结合河湖岸线利用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河湖“清四乱”、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等工作,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对违法违规问题要早发现、早处理,并纳入相应工作台账,确保整治到位,对批建不符或者影响河道防洪及建设项目防进安全问题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涉及违法违规的应依法查处。

(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厉查处违法侵占河湖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探索对涉河建设项目实施、防洪评价报告编制等实行信用管理,畅通公众举报渠道,将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五)加强信息化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辖区内涉河建设项目进行进一步排查、梳理,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航空遥感、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进行动态监控,建立完善涉河建设项目台账,并利用“全国水利一张图”及时将河湖遥感本底数据库,及时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库线规划分区成果、涉河建设项目审批信息上图入库,实现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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