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6-25 浏览量:55 来源:阜新市水利局 责任编辑:张添煜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水利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一)重大行政决策
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执法决定
1.涉及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水生态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水利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审查的事项。
二、审查机构
组 长:王 俊 市水利局副局长
成 员:王元章 市水利局三级调研员
陈 朋 市水利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曹雪娇 市水利局农村水利水资源科科长
审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上述审查范围内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审查工作。如遇人员变动,相应岗位人员自行替换,并履行相应工作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三、审查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
1.作出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3.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4.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5.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4.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5.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9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
1.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3.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4.内容是否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
5.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
6.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7.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的情形;
8.是否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
9.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10.其他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需要审核的事项。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审查的事项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审查机构要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工作,坚持依法审查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审查机构成员应当加强法律和业务知识学习,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严格审查时限。文件起草部门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后送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意见。疑难重大的可报请局主要领导申请延期审核,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强化审查保障。审查机构发现有疑难重大的审查事项,对法律适用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的,市水利局应当对外聘请法律顾问提出专业审查意见。
本通知下发后,原《阜新市水利局关于成立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的通知》(阜水办〔2024〕1号)予以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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