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11-18 浏览量:87 来源:阜新市水利局 责任编辑:张添煜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有效维护水事秩序,为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现将《阜新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水利局
2025年11月18日
阜新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有效维护水事秩序,为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水政法〔2024〕34号)等政策文件精神,按照《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市县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水法规〔2025〕3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巩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成果,到2026年底,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职责清晰、运转顺畅、协调高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全面建立,水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执法模式更加科学,执法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水事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水事秩序持续向好,人民群众对水行政执法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二、工作措施
(一)压实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
1.明确执法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规定,水行政执法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执法主体。
2.规范委托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即市水利局将行政处罚、行政检查(部分职能)委托市防汛抗旱服务保障中心,双方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受委托单位若职能调整,委托单位应与受委托单位解除委托协议,收回委托事项,依法与符合要求的受委托单位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可参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方式办理执法委托事宜。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受委托单位的履职能力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合理审慎确定委托执法范围,严禁重复委托、多家委托或越权违法委托,加强对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指导监督,对从事委托执法的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3.梳理执法事项。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水利部、省水利厅水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结合地方立法、“三定”规定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际,全面梳理本地区机构职能调整后水行政执法事项,明确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编制(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编制(动态调整)行政执法责任清单,明确具体科室、部门职责分工,责任落实到人。
(二)健全水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4.理顺内部工作机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除委托外的执法事项责任部门为局各业务科室,按其职责负责相应的行政执法工作。牵头部门为局政策法规科(审批科),负责全局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综合协调、执法统筹等工作;对于委托执法的事项,各业务科室按其职责要全过程参与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加强执法案件指导、跟踪和监督。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无委托执法的,要明确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要至少指定1家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水行政执法辅助职能,在执法检查、案件查处以及执法监督等工作中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和执法服务保障,切实增强本级执法能力。要确保水行政执法有组织、有机构、有职责、有人员、有能力,推动形成牵头部门综合协调、各业务部门具体执法的内部分工,厘清行政管理和执法的边界,避免行政处罚权滥用;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执法的,要明确机关内部行政执法工作牵头部门,机关内设业务部门按其职责要全过程参与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加强执法案件指导、跟踪和监督。
5.强化执法协作联动。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可以综合考量执法能力较弱的县(区)级执法需求,以市本级执法力量为依托,统筹整合调配市县(区)两级执法人员、技术装备等资源,建立上下贯通、协调联动的执法模式,为县(区)级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助力和支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指导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通过建立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或者履行协作手续等方式,实现横向执法联合,有效弥补基层执法人员不足的缺陷。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托“河长+”机制,建立完善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落实行刑衔接机制,强化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水行政执法工作合力。
(三)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6.着力充实人员力量。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不断充实和加强水行政执法人员力量。机关公务员(不含工勤人员)和受委托单位(不含合同工、临时工)等符合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条件的人员,均应参加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到2026年底,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应当全员持有执法证件,并逐步实现行政机关内全员持证、全员执法的目标。要建立完善水行政执法人员动态清理机制,对调离执法岗位、退休等不符合执法人员身份的要及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更新完善执法人员名录。
7.强化执法业务培训。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的培训,组织开展水行政执法业务竞赛、岗位练兵、以案说法、警示教育等活动,激发执法人员学习业务、钻研业务的积极性,不断提升水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实战能力。
(四)有效提高水行政执法质效
8.落实执法“三项制度”。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水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法律依据、执法人员等基础信息和行政执法决定;要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建立完善录音、录像、照片等电子档案和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其他档案;要建立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配强法制审核工作力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依法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同时,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水行政执法主体管理、执法人员管理、执法行为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9.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执法办案成效作为衡量改革成果和执法工作的主要标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的监管模式,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坚持有案必查、查必见效。在抓好日常执法工作的同时,加大对非法取水、非法采砂、妨碍行洪、破坏水工程等重点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搜集整理并公布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例,不断增强水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10.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要依托智慧水利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水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执法模式,降低执法人力成本,及时发现和查处涉水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执法的精准性和时效性。
三、工作要求
一是强化思想认识。市、县(区)执法是水行政执法的“最后一公里”,直接关系着水利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围绕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总目标,主动适应改革要求,扛牢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把更多的行政资源放到水行政执法上面,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重建设轻管理、重审批轻监管等问题。行政机关公务员要提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依法履行水行政执法职权,不断提高行政管理能力水平,为维护良好水事秩序、保障我市水安全提供坚实执法保障。
二是强化组织领导。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特点,切实加强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组织推动,拓展工作思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水行政执法各项工作落实落地。无论采取哪种执法方式,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要首先熟练掌握水行政执法的各项要求,要做到既能自行独立执法,也能有力指导委托单位执法。要全面落实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失职追责、尽职免责机制,激励水行政执法人员担当作为。
三是强化执法保障。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水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水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实施。要根据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配置交通、通讯、调查取证等执法必需装备,建立执法装备维护和更新制度,不断提升执法装备科技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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