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6-12 浏览量:40 来源:阜新市水利局 责任编辑:张添煜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委托人:阜新市水利局
受委托人:阜新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为加强我市水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有效维护水事秩序,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委托人行使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有关执法权限委托给受委托人行使。
一、委托权限范围
1.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配合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二、委托方权利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制止纠正受委托方违法或不当行使执法权的行为,若受委托方滥用行政执法权或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委托方有权收回委托执法权限并解除本委托协议;
3.协调解决受委托方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执法程序、行政裁量等疑难问题,提供必要的执法支撑。
三、受委托方权利义务
1.在委托方的领导下,以委托方名义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对外实施水行政执法活动,使用委托方公章。严禁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或以自己名义对外执法;
2.落实执法人员资格制,严格执法人员管理考核,强化执法人员培训,督促执法人员履职尽责;
3.本协议签订前的执法人员调配和协议解除后的人员安置工作,均由受委托方自行负责;
4.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因行政不当或违法执法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赔偿责任等,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自觉接受委托方及上级有权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和委托方报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四、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6年3月8日至2029年3月7日止。委托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双方应重新签订本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机构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方无法继续委托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其他有关事项
1.发生水行政执法相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委托方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受委托方需积极配合提供执法证据材料、说明执法情况等工作;
2.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委托人:阜新市水利局 受委托人:
阜新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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