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3-01 浏览量:708 来源:阜新市水利局 责任编辑:何颜庭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及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特发布命令如下:
一、全市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为3月1日至5月3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前或顺延。
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严禁以下用火行为:
1. 禁止在林区、草原及周边上坟烧纸、焚香祭祀。
2. 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草原。
3. 禁止烧荒、烧地格、烧秸秆等农事用火。
4. 禁止在林区、草原吸烟、野炊烧烤、野营取暖。
5. 禁止炼山和堆烧林木采伐枝叶。
6. 禁止施工单位在林区、草原明火作业和爆破。
7. 禁止在靠近林区、草原的铁路、公路两侧焚烧一切可燃物。
三、违反上述命令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广播稿
广大市民、村民朋友们: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阜新市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如下:
即日起至5月31日防火期结束前,严禁以下用火行为:
1. 禁止在林区、草原及周边上坟烧纸、焚香祭祀。
2. 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草原。
3. 禁止烧荒、烧地格、烧秸秆等农事用火。
4. 禁止在林区、草原吸烟、野炊烧烤、野营取暖。
5. 禁止炼山和堆烧林木采伐枝叶。
6. 禁止施工单位在林区、草原明火作业和爆破。
7. 禁止在靠近林区、草原的铁路、公路两侧焚烧一切可燃物。
违反上述命令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办单位:阜新市水利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16-2 邮编:123000 Email:fxslj0418@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086号 辽ICP备2021000740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21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6526317 网站举报邮箱:fxslj041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