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令

日期: 2022-03-01 浏览量:708 来源:阜新市水利局 责任编辑:何颜庭 文字大小: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及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火条例》和《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特发布命令如下:

   一、全市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为3月1日至5月3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前或顺延。

   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严禁以下用火行为:

   1. 禁止在林区、草原及周边上坟烧纸、焚香祭祀

   2. 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草原

   3. 禁止烧荒、烧地格、烧秸秆等农事用火。

   4. 禁止在林区、草原吸烟、野炊烧烤野营取暖。

   5. 禁止炼山和堆烧林木采伐枝

   6. 禁止施工单位在林区、草原明火作业和爆破。

   7. 禁止在靠近林区、草原的铁路、公路两侧焚烧一切可燃物。

三、违反上述命令,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广播稿

广大市民、村民朋友们: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火条例》等法律法规阜新市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如下

即日起至5月31日防火期结束前,严禁以下用火行为:

1. 禁止在林区、草原及周边上坟烧纸、焚香祭祀

2. 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草原

3. 禁止烧荒、烧地格、烧秸秆等农事用火。

4. 禁止在林区、草原吸烟、野炊烧烤、野营取暖。

5. 禁止炼山和堆烧林木采伐枝叶。

6. 禁止施工单位在林区、草原明火作业和爆破。

7. 禁止在靠近林区、草原的铁路、公路两侧焚烧一切可燃物。

违反上述命令,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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