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10-24 浏览量:336 来源:阜新市水利局 责任编辑:何颜庭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处罚决定文号 | 阜水罚决字﹝2022﹞第(01)号 |
违法类型 | 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 |
违法事实 | 你单位所属游泳馆在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31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采地下水用作游泳馆两个游泳池用水,5年间共取用地下水7819.13立方米,按照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非居民用水取水每立方米1.20元,应补缴水资源费人民币9382.96元. |
处罚内容 | 1、立即拆除取水设施封闭取水井 2、罚款人民币55000.00元 3、补缴水资源费人民币9382.96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一)项,《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10〕18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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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单位 | 阜新市水利局 |
被处罚单位 | 阜新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集团) |
处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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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单位法人 | 刘宏宇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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