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水罚决字〔2024〕第(04)号

日期: 2024-06-20 浏览量:1394 来源:阜新市水利局 责任编辑:何颜庭 文字大小:

处罚决定文号

 阜水罚决字〔2024〕第(04)号

违法类型

违法分包

违法事实

于2022年10月03日将承包的细河防洪治理工程施工十二标段分包给不具备施工劳务资质的“阜新经济开发区浩轩工程维修队”,2023年04月03日将承包的细河防洪治理工程施工十二标段分包给不具备施工劳务资质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富荣镇宝利工程服务队、阜新瑞华建筑有限公司”。并与“阜新经济开发区浩轩工程维修队、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富荣镇宝利工程服务队、阜新瑞华建筑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施工协议书

违法依据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参照《辽宁省水利厅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一条执行标准三的规定

处罚内容

决定对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处合同价款1908811.473元百分之零点八罚款的行政处罚,即罚款人民币15270.49元

处罚决定单位

阜新市水利局

被处罚当事人

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2007112949655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

吴同岭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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