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水罚决字〔2025〕第(02)号

日期: 2025-04-03 浏览量:38 来源:阜新市水利局 责任编辑:何颜庭 文字大小:


处罚决定文号

 阜水罚决字〔2025〕第(02)号

违法类型

串通投标

违法事实

该单位在西绕阳河(哈尔套下三道沟—马尔侵河汇流口段)防洪治理工程施工一标段招标投标过程中(2021年1月26日开标),与同时投标的黑山县利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晟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家公司的投标文件高度一致。4家公司投标报价wps文件属性显示,4份投标文件作者、创建时间、程序序列号均一致,为同一电脑所制作;上述4家公司标书中的“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高度一致,均报送了55kW,4份投标文件均由中标单位黑山县利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制作。

违法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条(一)、(四)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和《辽宁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2月10日印发)第146条

处罚内容

1.对锦州龙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中标项目金额人民币伍佰柒拾叁万玖仟肆佰贰拾肆元贰角壹分(¥5739424.21元)千分之五点五的罚款,即处罚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陆拾陆元捌角叁分(¥31566.83元);

2.对王力超处单位罚款数额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陆拾陆元捌角叁分(¥31566.83元)百分之五点五的罚款,即处罚人民币壹仟柒佰叁拾陆元壹角捌分(¥1736.18元)。

处罚决定单位

阜新市水利局

被处罚当事人

锦州市龙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7240517743726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

侯立强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 年 4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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