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7-13 浏览量:508 来源:阜新市水利局 责任编辑:张添煜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水利局,局直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河道采砂现场监督巡查管理,确保依法、科学、规范、有序采砂,根据《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河长办、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23年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请你们遵照执行。
阜新市水利局
2023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河道采砂现场监督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现场监督巡查管理,确保依法、科学、规范、有序采砂,根据《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河长办、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23年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河道采砂现场监督巡查,是指对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包括因实施河道整治疏浚、水库清淤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其他涉水工程产生的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现场监督巡查。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行业 管理与指导,制定河道采砂管理相关政策,对各地河道采砂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重大违法采砂案件。
第四条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现场监督巡查管理工作。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巡查、水行政执法等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河道所在地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河道采砂现场监督巡查管理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河道采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建立健全采砂现场监管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定期开展监督巡查;
(三)对作业区的采(运)砂船舶(机械设备)数量、功率、作业范围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采砂企业按照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砂;
(四)检查采砂现场污染防治、安全生产等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五)对河道采砂现场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采砂作业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事项。
第六条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年度河道采砂工作实施前,向采砂河段的县级责任河长报告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报告内容包括年度控制开采总量、可采区设置、许可采砂期限、采砂作业方式、储砂场布置、现场管理措施以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各项规章和制度。
第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采砂现场管理措施及作业方式审验工作,审验合格方可开展河道采砂。在设省级、市级河长的河流(水库)上进行的采砂活动,由所在地县级水利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验;在其他河流上进行的采砂活动,由所在地县级水利主管部门组织审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验。
第八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发证部门要建立采砂区现场监管制度、视频监控平台24小时值班制度、日常执法巡查制度、日报告制度等。采砂现场实行旁站式监管,每个可采区现场监管人员不少于2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配备监管设施和执法装备,安排专项经费。
第九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河道采砂日常监督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采用“双随机”和“四不两直”暗访的形式,加强采砂生产、运输和存放场监管,核查规划、许可、制度落实执行情况。重点对采砂管理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段加大巡查频次。市级每季度组织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执法检查不少于一次,县级每月执法检查不少于一次。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立即通知县级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如有重大违法行为由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条 采砂企业要明确现场管理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加强对采砂劳务公司或船主的监督,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河砂开采,不得改变作业方式,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开采,不得在禁采期和夜间禁采时段开采。
第十一条 规范采砂公示。采砂企业必须在可采区起、止断面设置采砂公示牌和责任人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设置在采砂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标明许可证号、许可期限、采砂范围、采深、采量、砂场业主姓名与联系电话及各级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责任人公示牌应公示河段河长、水利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现场监管4个责任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加强采砂范围控制。开采前在可采区起、止断面及每隔100米处设置采砂范围界桩或边界标识牌,可设置具备超范围自动报警功能的电子围栏,接入县级河道采砂视频监控平台。
界桩、公示牌等设施的规格样式,由负责采砂日常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计。
第十三条 加强采砂最低高程控制。县级水利主管部门要组织在开采前、开采期间及开采结束后对地形或采区控制高程进行网格化测评,并形成测评报告。采砂过程中,发证部门可进行不定期测评,并编制测评报告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采砂河段河道平整及生态修复措施。按照“谁开采、谁修复,边开采、边修复”原则,督促采砂企业履行生态修复责任。采砂企业取得采砂许可证后,在开采前要与发证单位签订河道平整及生态修复协议书,协议书应对河道清障复平、生态修复、扬尘治理、污染防治等内容明确责任和目标,落实违反条款的责任处理。
第十五条 规范河道疏浚管理。砂整治疏浚河道和涉水工程进行河道采砂的,须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清淤疏浚工程审批程序。所采砂石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经营管理。各地区实施清淤疏浚工程,应严格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在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及市际间界河上实施的清淤疏浚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审查,由市有关部门审批;其他河流清淤疏浚项目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所在市、县(市、区)审查、批复。
第十六条 加强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河道砂石综合利用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参照河道采砂规划的审批权限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有关水利主管部门要参照许可采砂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和砂石处置工作的监管,确保有序实施,坚决杜绝假借整治疏浚名义规避河道采砂许可等管理制度、以工程之名行采砂之实。
第十七条 加强采砂实施后评估工作。强化河道采砂规划刚性约束和年度实施方案管控,每年河道采砂活动结束或许可期限到期后的一个月内,由发证部门组织对河道采砂实施情况、采后平整及生态修复情况等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报市水利局。各县区应积极探索建立河道采砂项目监理制,引入第三方计量、监理、评估等机构,对采砂范围、深度、方量、过程等进行监测评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阜新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7月1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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