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4-11 浏览量:2418 来源:阜新市水利局 责任编辑:王元章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7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加纳部门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强制条件:
当事人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
执行标准:
1. 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当事人进行催告;
2. 告知违法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充分听取意见;
3. 经催告后违法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的,加收滞纳金或加处罚款;
4. 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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