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7-31 浏览量:459 来源:阜新市水利局 责任编辑:张添煜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规范市水利局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我局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现印发《阜新市水利局财务管理制度》,请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印发后原制度自动废止。
附件:阜新市水利局财务管理制度
阜新市水利局
2023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促进我局整体目标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以实现对我局财务收支业务全过程所进行的管理与监控。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我局财务管理实行分管财务局长负责制,局党组是收支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审定我局各项收支管理制度、管理办法;
(二)审议、审定我局收支计划;
(三)听取我局收支状况的报告;
(四)组织我局收支的监督工作,对违纪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四条 我局的各项收支归口部门为规划财务科,由规划财务科负责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会计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要求,在会计核算中必须符合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合法凭证为依据,及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手续齐备、资料可靠、操作规范。
第六条 规划财务科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各部门执行。
(二)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收支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审核支出业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做好预算、决算的审核汇总工作。
第七条 合理设置各岗位,明确职责分工。
(一)会计岗位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建立账簿体系,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具体负责原始凭证审核、记账凭证的复核,并保证及时记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
2.负责各类会计账目管理,积极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对各项资产的清查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3.具体负责年终决算工作,及时准确编报决算报表、报告和其他各类财务报表、报告。
4.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各种财务会计资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各种会计信息。
(二)出纳岗位主要职责包括:
1.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局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2.负责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帐户等货币资金管理,库存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3.负责银行账户的开立、核销及日常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其他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的支票。
4.负责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使用管理,准确及时支付各项费用。
5.负责严格按照经复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并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6.经授权批准保管和使用财务印鉴。
7.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预算内经费、省以上专项经费和非税收入三部分。根据职能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编制收支预算,编制预算要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九条 专项经费和非税收入的预算,每年年初各科室、各部门要制定全年专项资金及非税收入的使用计划,经分管局长审核后报规计科,规计科提出意见后报送分管财务局长和局长审批,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审批的计划。
第十条 我局各项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滞留、截留、挪用、私分和坐支。
第十一条 我局的各项收入由规划财务科统一核算,保证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
第十二条 规划财务科负责各部门预算项目资金的申请,定期向财政局申请各部门项目资金的拨付,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三条 支出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1.各项支出应全部纳入我局预算;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3.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二)强化支出管理。①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②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不得混用;③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三)支出事前控制。在发生相关支出之前,根据工作计划、工作任务结合预算指标,提出支出事前申请,按照预算审核,通过后再具体开展相关业务。
(四)支出审批控制。按照业务事项类型和金额大小设置相应的审批权限,制定审批程序、明确审批责任。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五)大额资金支出控制。大额资金支出应由局党组审核(我局确定超过1万元以上的支出为大额资金支出),规财科应严格执行大额资金支出的规定。
(六)各类票据控制。规财科要按规定严格审核各种票据,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四条 我局支出业务的控制目标:
(一)各项支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开支范围和标准等。
(二)各项支出符合规定的程序与规范,审批手续完备。
(三)各项支出真实、合理。
(四)各项支出的效率和效果良好。
(五)各项支出得到正确核算,相关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第五章 政府采购业务及单位自行采购业务制度
第十五条 各部门采购项目须经水利局审批,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采购分政府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两种类型。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执行;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由单位按内控程序自行采购。
第十七条 水利局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各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项目、监督检查各单位自行采购项目。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各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十八条 各单位实施采购时要派2个以上人员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
第十九条 各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二十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强化差旅费的审批及报销程序,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我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因公到省外出差标准如下:
(一)到省外出差不安排公车(特殊情况除外),按规定选择交通工具(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并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公到省内出差补助标准如下:
(一)2人以下(含2人)原则上不安排公车(特殊情况除外),可按规定选择交通工具(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并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阜新市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其他说明。
(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费用由个人自理。
(二)使用公务车辆出差,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因公出差参加会议、培训,如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报销伙食补助费。
(四)城市间交通费如发生的订票费、经批准的转签费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我局固定资产的使用要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我局固定资产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使用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固定资产的使用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丢失,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设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购置、验收、入账、领用、出租和出借登记、清查盘点和处置(含报废、报损、调拨、转让、捐送、投资、退货和盘亏)等相关的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资产管理员发生工作变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我局对购进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送局审批后报送至局规划财务科;财务科和办公室核对资产情况;资产处置申请表经由规财科和资产管理部门最终审批完成。
(二)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转让收入,应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条 定期由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清查由办公室、规财科配合完成。规财科对各部门资产清查情况进行汇总,审核资产清查盈亏事项,经分管局长审查通过后,对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提交审批请示。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软件等相关的会计资料。
(一)会计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登记及销毁工作,如出现人为丢失由会计负责。项目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二)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任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三)进行归档的会计资料包括: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
(四)财务室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五)财务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工作中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严守工作纪律。日常查阅、复制、借出会计档案时必须经财务负责人同意,重大事项须经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
(六)我局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须由局长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及销毁程序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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