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6-20 浏览量:74 来源:阜新市水利局 责任编辑:何颜庭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处罚决定文号 | 阜水罚决字〔2024〕第(02)号 |
违法类型 | 违法分包 |
违法事实 | 于2022年03月29日将承包的细河防洪治理工程施工五标段分包给不具备施工劳务资质的“阜新溢民劳务有限公司”,并与“阜新溢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 |
违法依据 |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参照《辽宁省水利厅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一条执行标准三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决定对驻马店市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合同价款300000.00元百分之零点八罚款的行政处罚,即罚款人民币2400.00元 |
处罚决定单位 | 阜新市水利局 |
被处罚当事人 | 驻马店市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00418806060A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 | 李 磊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 年 6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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