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阜新市水利系统2024年度行政执法专项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4-08-26 浏览量:111 来源:阜新市水利局 责任编辑:张添煜 文字大小:

各县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按照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系统2024年度行政执法专项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市水利局编制了《阜新市水利系统2024年度行政执法专项考核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水利局

                                           2024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水利系统2024年度行政执法专项考核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水利系统2024年度行政执法专项考核工作,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持续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与效能,按照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系统2024年度行政执法专项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为总牵引,紧紧围绕2024年省行政执法专项考核指标、内容和标准,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推动建立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持续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水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着力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打好打赢辽宁全面振兴三年行动攻坚之年攻坚之战、实现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行政执法规范性

1.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按照《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3号)相关要求,认真自查本单位“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确保行政执法过程全程记录、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尚未出台“三项制度”相关文件的单位,要在2024年9月底前完成,确保全市水利系统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覆盖。各县区水利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深化市县行政执法改革情况,对行政执法主体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牵头部门:局审批科、河长办(执法)

责任部门:各县区水利部门,局机关各科室

2.常态化开展案卷评查。

(1)市、县区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单位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间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案卷,及时立卷归档,全口径开展案卷自我评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时发现问题的,及时组织整改。

(2)市水利局按照执法类别对各县区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抽查。审批科、河长办(执法)负责抽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案卷,对各县区抽查数量不少于5卷;不足5卷的,全部抽查。局机关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局直单位各相应部门按专业具体负责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本部门形成的行政许可案卷由本部门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整理归档并自行评查打分,其中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河道采砂许可等每一类别的案卷对县区抽查数量不少于10卷;不足10卷的,全部抽查。抽查结果将进行通报,并督促各单位及时整改。已经省水利厅抽查过的案卷,不得重复抽查。

(3)市水利局各部门在开展案卷评查时,要认真对照2023年省厅反馈的问题清单,对于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纠正;情况严重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4)各部门(单位)完成案卷评查工作后应于10月中旬前向市水利局审批科反馈工作情况,由审批科将评查工作情况汇总后反馈省水利厅。主要包括评查组织情况、评查案卷数量、存在问题、纠错数量、追责问责情况、工作建议等内容。

责任部门:各县区水利部门,局规财科、农水科、安监科、审批科,中心河库部、水保部、水资源部、移民部、质监部、农水部,防办、河长办。

3.进一步规范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辽宁省水利厅制定的《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市、县区水利部门要强化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运用,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在行政执法告知书和决定书中,应当引用裁量权基准并适当说明理由,避免行政执法的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牵头部门:局审批科、河长办(执法)

责任部门:各县区水利部门,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等有关部门。

4.进一步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制度。

按照省水利厅制定出台的《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事项清单》,各部门(单位)要积极推行柔性执法,全面落实“首违不罚”制度,对不涉及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保等领域的涉水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容错免罚机制,并总结提炼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确保包容审慎执法落地见效。

牵头部门:局审批科、河长办(执法)

责任部门:各县区水利部门,机关各科室。

5.做好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相关工作。

全面落实《辽宁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和《阜新市水利系统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任务清单(2023-2025年)》中的工作任务,对本系统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沟通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确保顺利推进、取得实效。按照省水利厅和司法部门有关时限要求,将工作落实情况及时上报。

责任部门:各县区水利部门,局审批科、河长办(执法)

6.加强执法监督体系建设,落实执法监督责任。

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工作部署,把加强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执法监督职责承担部门,依法对本行业、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监督。

牵头部门:局审批科

责任部门:各县区水利部门

7.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市、县区水利部门要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全面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政治能力建设,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并贯彻落实到行政执法全过程、各方面。推动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常态化、规范化。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完成在线学法课程。组织参加省水利厅开展的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线上培训工作。全市水行政执法人员每名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8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切实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要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指导,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遵纪守法,避免发生违法违纪案件。

牵头部门:局审批科、河长办(执法)

责任部门:各县区水利部门,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等有关部门。

8.抓好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按照《全省水利系统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阜新市水利局开展行政执法突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集中开展对执法不作为、执法乱作为、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等问题的整治活动。要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在网站上公布投诉举报监督电话、邮箱,接受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要深入查摆,直面矛盾问题,敢于动真碰硬,查清原因,清理死角,扎扎实实清除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积弊沉疴和顽瘴痼疾,交出人民群众满意的一份答卷。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要定期向省水利厅和司法部门进行报告。

牵头部门:局审批科、河长办(执法)

责任部门:各县区水利部门,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等有关部门。

9.增强行政执法单位自我纠错能力。

市水利局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下指导监督,发现下级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指导其进行纠错。自我纠错(含自我纠错和指导市、县纠错)情况要及时上报市水利局审批科。

责任部门:各县区水利部门,局规财科、农水科、安监科、审批科,中心河库部、水保部、水资源部、移民部、质监部、农水部,防办、河长办。

10.降低涉行政执法诉讼败诉率。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行为,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强化诉前调解、诉中和解。市、县区水利部门要及时完善工作机制,应当对涉及本单位的多发、高发的行政争议和矛盾纠纷进行系统梳理和认真总结,深入查找问题根源,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确保案结事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

牵头部门:局审批科

责任部门:各县区水利部门,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等有关部门。

(二)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

11.提高涉行政执法诉讼案件调解率。

涉及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行政争议具有实质性化解可能并启动调解程序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主动通过庭外和解、自行纠错等方式促进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实现化分止争。

责任部门:各县区水利部门,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等有关部门。

12.提高司法建议回复率。

市、县区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办理回复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分析研究司法建议内容,及时予以回复,积极推动司法建议所涉问题的整改落实。

责任部门:各县区水利部门,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等有关部门。

13.着力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质效。

严格落实省依法治省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持续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质效的指导意见》和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阜新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后,按规定出庭应诉。参加庭审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做到“出庭又出声”,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就化解行政争议发表意见。对于市、县区水利部门行政负责人未按要求出庭应诉的,市水利局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牵头部门:局审批科

责任部门:各县区水利部门,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等有关部门。

(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14.强化主动问责追责。

市、县区水利部门在开展督查、检查、考核、业务指导等工作中,发现本单位或下级部门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职尽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情形,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市水利局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业务监督指导,对于年度重点工作完成不力、稽察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巡视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督促,持续跟进整改落实情况,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责任部门:各县区水利部门,局规财科、农水科、安监科、审批科,中心河库部、水保部、水资源部、移民部、质监部、农水部,防办、河长办。

15.提高行政执法工作质量。

着力提高市、县区水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问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杜绝出现被司法机关通报批评、提出调离执法岗位建议、暂扣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等情况。

责任部门:各县区水利部门,局规财科、农水科、安监科、审批科,中心河库部、水保部、水资源部、移民部、质监部、农水部,防办、河长办。

16.着力提升行政执法满意度。

强化行业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信访案件和12345热线投诉数量。要坚持有诉必应,及时受理办理涉行政执法信访举报问题,全面落实办理责任,加快办理速度,提高办理质量。要定期对涉及行政执法的信访和投诉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研判,深入查找问题症结,强化建章立制,降低同类问题发生的几率,推动问题从源头化解,矛盾从根上解决。减少涉及行政执法负面舆情数量、减轻造成的影响,加强舆情监管,及时高效处置。

责任部门:各县区水利部门,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17.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和执法。

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违法线索较为集中的重点领域、敏感区域,集中执法力量,会同公安部门开展专项执法。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妨碍行洪,非法取水,侵占河湖、堤防、水库库容,毁坏水库大坝,非法采砂,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水事违法行为和水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强化执法威慑。

牵头部门:河长办(执法)

责任部门:各县区水利部门,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等有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部门要从全面推进水利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执法专项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谋划部署,细化量化本方案提出的工作任务,落实工作举措,逐步推动落实。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扎实履行职责,将执法考核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亲自谋划部署、亲自推动落实、亲自协调解决困难问题、亲自审核把关工作成果,确保高质量完成考核任务。

(二)强化督导调度。各县区水利部门要明确此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单位,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部门负责同志及工作人员要熟悉并掌握行政执法考核工作内容和本单位具体工作措施。市水利局将对全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题调度,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适时组织进行现场督导。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宣传力度,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宣传,营造浓厚氛围,争取社会公众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理解和支持。对于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提炼总结,大力宣传推介,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固化,不断提高水行政执法的群众认可度和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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