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8-29 浏览量:84 来源:阜新市水利局 责任编辑:张添煜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公开招标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市水利局制定了《阜新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新市水利局
2024年8月29日
阜新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级备案的公开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及行政监督工作。
1.市水利局负责统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2.市水利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市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3.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和行政监督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2.依法对招标项目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行政监督工作职责
1.对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报告进行备案,对招标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方法等方面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
2.对开标、评标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3.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进行备案。
4.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市水利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检查范围主要为当年完成的公开招标投标水利工程项目,以全市不低于10%比例抽取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载体,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前,招标人要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填写《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与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一并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市水利局行政监督项目备案流程:
(一)县区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1.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市水利局提交拟招标项目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水利工程招标备案的报告
(2) 水利工程招标备案审批表
(3)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4) 招标代理合同
(5) 招标项目可研或初设批复文件
(6) 项目其他相关资料
2.市水利局规划计划财务科(以下简称:局规财科)牵头负责县区招标项目备案工作,承接县区报送的招标备案材料。
3.局规财科负责组织召开项目招标备案审查会议,参会人员一般包括:市水利局分管领导、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市防办(市河长办)分管领导、局机关相关科室及局直属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等;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业务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代表和招标代理代表等。
4.与会部门、单位对招标项目备案材料内容进行现场审核,经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局规财科形成会议纪要,并交与会部门和单位确认,作为招标项目备案依据留存。
5.局规财科依据会议纪要,履行招标备案程序。
6.局规财科应将阶段完成的县区招标项目备案情况及有关备案工作重大事项,向党组会议报告。
(二)市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1.市本级项目建设单位就拟招标事项形成《工程招标备案的报告》,并提交市水利局党组会审议。
2.市本级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工程招标备案的报告》,形成《市本级公开招标项目备案确认单》,并报招标项目分管副局长、局办公室签字确认后,报局规财科备案。
3.局规财科依据《市本级公开招标项目备案确认单》和《工程招标备案的报告》履行招标备案程序,并对招标项目开展监督。
第七条 市级备案项目开标现场监督工作要求。
(一)监督人员
市水利局根据招标项目所属领域,可派1~2名现场监督人员,依据《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市级备案项目的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县区招标项目现场监督工作,一般为2名市级监督人员,其中,1名为局规财科监督人员,1名为市级业务科室或部门监督人员,县区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监督人员。
市本级招标项目现场监督工作,一般为1名局规财科监督人员,对市本级承建的国家或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市水利局可再委托1名领域专家共同开展开标、评标过程监督工作。
(二)监督职责
1.开标环节
(1) 核实招标代理机构现场工作人员是否与委托代理合同承诺人员一致。
(2) 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现场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程序接收投标文件、核对投标保证金、复核投标人相关资料、唱标或解密投标文件等)。
(3) 开标结束后,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时完整移送评标资料到评标室。
(4) 组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处理开标现场出现的问题,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5) 对现场发现的围标串标线索及时上报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6) 对招标代理机构现场履职情况进行考评。
2.专家抽取环节
(1) 复核评标专家抽取回避表应回避单位是否回避,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等须回避的单位。
(2) 审查评标专家补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 抽取结束后在相关表格签字确认。
(4) 监督评标专家终端操作人员、评标专家身份验证人员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
3.评标环节
(1) 监督评标专家身份验证过程。
(2) 监督评标专家回避告知及执行情况。
(3) 监督非评标专家进出评审区及在评标室的活动、言论情况。
(4) 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质疑、澄清以及回复等资料的核实、传递。
(5) 决定是否同意评标专家因特殊情况对外联系或确需出入评审区。
(6) 制止、纠正影响评标专家独立评标的行为。
(7) 对现场发现的评标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评标报告复核环节
(1) 核对评标专家否决投标、流标原因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核对有误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要求评标专家复核评审。
(2) 对评标专家现场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3) 监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封存评标资料。
5.现场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监督工作,不得参与评标意见,不得向评标专家施加影响,不得向投标人透露评标信息,规范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依法规范进行。
第八条 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进行备案。市水利局行政监督项目备案流程:招标代理公司应在中标结果公示后15天内向局规财科提交招标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可研或初设批复。
2.项目备案审批表。
3.招标公告。
4.招标文件。
5.投标人招标文件领取记录。
6.开标现场签到薄。
7.开标记录。
8.评标过程档案(专家抽取记录、专家签到表、现场评分记录等)。
9.中标候选人公示。
10.中标结果公示。
11.中标通知书。
局规财科应对招标工作总结报告做好归档管理工作。
第九条 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市场主体依法提出的异议。
第十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受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按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4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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