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水罚决字〔2024〕第(05)号

日期: 2024-10-21 浏览量:26 来源:阜新市水利局 责任编辑:何颜庭 文字大小:


处罚决定文号

 阜水罚决字〔2024〕第(05)号

违法类型

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

违法事实

本局于8月19日,我局对林森取水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林森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采地下水用作经营,卖给了海之洲洗浴,经过调查取证,核定林森擅自开采地下水水量为5458m3,日平均取水量约为35m3。

违法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一)项、《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辽宁省水利厅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条执行标准二的规定

处罚内容

决定对该林森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000.00)的行政处罚;补缴水资源费人民币贰万壹仟捌佰叁拾贰元整(¥21832.00)。

处罚决定单位

阜新市水利局

被处罚当事人

林  森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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