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水罚决字〔2025〕第(04)号

日期: 2025-06-26 浏览量:57 来源:阜新市水利局 责任编辑:何颜庭 文字大小:


处罚决定文号

 阜水罚决字〔2025〕第(04)号

违法类型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采地下水

违法事实

  该单位于2012年12月01日至2025年4月17日期间(其中,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受新冠疫情影响,2023年6月30日至2024年4月30日宾馆内装修升级,宾馆暂停对外营业),使用没有合法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自备井开采地下水,违法取用地下水总量为31127.54m3,水泵额定流量为10m3/h,每小时最大取水能力为10m3

违法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九条、《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同时参照《辽宁省水利厅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2月10日印发)序号1的规定

处罚内容

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元)

处罚决定单位

阜新市水利局

被处罚当事人

阜新市阜勤(集团)西山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山宾馆)

被处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900464305101T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

田永学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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