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工程一般设计变更核备管理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

日期: 2026-02-05 浏览量:26 来源:阜新市水利局 责任编辑:张添煜 文字大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一般设计变更核备监督管理,实化细化水利工程一般设计变更工作环节和具体流程,明确水利工程一般设计变更核备管理工作有关要求,根据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规计〔2023〕3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改(扩)建、加固等水利工程的一般设计变更核备管理。水利部已制定相关专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设计变更包括并不限于: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物的布置、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案及施工方案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变化;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支渠(线)及以下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的布置、结构型式和施工组织设计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型式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等。

第四条 水利工程一般设计变更实行分级核备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其监督管理权限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核备。

第五条 项目法人对一般设计变更的程序、成果、实施等工作负首要责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等对自身提交的变更意见及成果负主体责任。参建各方因自身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项目法人可以依据合同及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遵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一般设计变更的论证确认工作,并应在一般设计变更确认15个工作日内报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备

第七条 一般设计变更核备工作流程(一)项目法人出具一般设计变更核备申请函,填写一般设计变更核备申请单(见附件1),经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一般设计变更相关附件报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备(二)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申请核备的一般设计变更应进行复核,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审查审批。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等规定一般设计变更应同意进行备案,并出具一般设计变更备案回执(见附件2)对程序不规范或资料不齐全的一般设计变更一次性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法人提交的一般设计变更核备申请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认为符合规定的,直接予以备案。初核后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审核,并根据书面审核意见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一般设计变更核备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未按要求开展核备的,应当责令项目法人限期改正。

第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省本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报省水利厅核备的一般设计变更(已明确不同意备案的除外)均视为同意备案,不再另行反馈回执。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规计〔2023〕315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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