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12-29 浏览量:69 来源:阜新市水利局 责任编辑:王俊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2016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14号),并要求各市完成市级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的编制工作。
《管理办法》涵盖了河长制各项工作制度,主要包括:
会议管理 对各级河长制会议召开的方式、人员、频次、内容等做了详细说明。
信息管理 对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的搭建以及信息的收集、报送、通报、共享、公开等提出要求。
河长巡查 要求各级河长按照相关规定对所负责河湖进行定期巡查,并提出巡查意见。
督查督办 明确了市政府负责对各县(区)及其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进河长制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市河长办负责对河长制组织实施中的重点、难点进行督查督办,河长制各职责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河长制工作重点、难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督查督办。
河长制评估验收 市河长办组织对各县(区)全面推行河长制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并出具评估验收意见。
监督执法 按照“各负其责,水下岸上同步治理”的原则,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河湖管理保护的监督及行政执法工作。
考核问责和激励 市级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对象为县(区),考核内容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62号)确定的6项主要任务、50项部门职责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河道治理及管理保护任务,考核指标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确定的实施目标、《“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确定的治理及管理保护目标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等。
主办单位:阜新市水利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16-2 邮编:123000 Email:fxslj0418@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086号 辽ICP备2021000740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21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6526317 网站举报邮箱:fxslj041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