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9-17 浏览量:91 来源:阜新市水利局 责任编辑:张添煜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沙霸”等黑恶势力的决策部署,整治河道非法采砂乱象,深挖水利采砂领域涉黑涉恶问题线索,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现将《阜新市水利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沙霸”等黑恶势力整治河道非法采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水利局
2026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水利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沙霸”等黑恶势力整治河道非法采砂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沙霸”等黑恶势力的决策部署,整治河道非法采砂乱象,深挖水利采砂领域涉黑涉恶问题线索,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根据《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依法严厉打击“沙霸等黑恶势力整治河道非法采砂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水河湖〔2026〕216号)要求,决定用1年左右时间对全市河道非法采砂及涉及的“沙霸”等黑恶势力进行集中打击整治,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斗争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法治思维、宽严相济、问题导向、综合治理,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依托河长制统筹各方力量,立足水利行业监管职责,聚焦河道采砂领域突出乱象,以打击“沙霸”黑恶势力为抓手,以规范采砂秩序、根治非法采砂为核心,全面排查整治河道采砂违法违规问题,深挖行业乱象背后的涉黑涉恶线索,坚决铲除非法采砂滋生土壤,全面提升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持续维护河湖生态环境和水事秩序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从严,露头就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无证盗采、超范围采砂、垄断砂石资源、强揽砂石工程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批。
(二)深挖彻查,打伞破网。坚持扫黑除恶与行业整治深度融合,在查处非法采砂案件的同时,深挖背后涉黑涉恶团伙、操纵经营、暴力垄断、包庇纵容、权钱交易等线索,坚决清除行业“毒瘤”。
(三)属地负责,协同联动。落实河长制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水利部门牵头职责,加强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联动协作,强化上下联动、区域联动、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四)标本兼治,长效治理。坚持集中整治与常态监管相结合、专项打击与制度建设相结合,既重拳整治突出问题,又健全长效机制、补齐监管短板,实现源头治理、系统治理、长效治理。
三、重点任务
(一)深入摸排涉砂问题线索
1.全面筛查甄别以往问题线索。对2021年以来各类信访、投诉举报、水事纠纷和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案件线索以及2024年以来开展的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盗采超采砂石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复盘筛查甄别,对多年重复信访、多次查否仍持续举报、结论存疑的涉砂线索,要提级抽查复核,确保问题不漏查线索不流失。
2.深入摸排归集涉砂问题线索。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比对、无人机航拍、北斗定位、视频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数字化手段,全面摸排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多发区域以及堤防、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内的非法采砂问题线索。
3.多种渠道公开征集问题线索。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依托全国12314水利监督举报平台、省水利厅信访举报交办、市12345热线平台和局信访接待、公开电话等渠道公开征集非法采砂及“沙霸”涉黑涉恶等问题线索。
(二)依法查处各类非法采砂行为
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紧盯“采、运、销”关键环节和“采砂业主、采砂船舶(机具)堆砂场”关键要素,对以下非法采砂问题依法及时查处。
1.无证非法采砂。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利用夜间、节假日、偏远河段偷采盗采,“蚂蚁搬家”式零星盗采以及假借河道疏浚清淤名义盗采砂石行为。
2.违规超限采砂。虽已取得采砂许可,但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采砂,违规变更采砂作业点位等行为。
3.禁区禁期采砂。在河道禁采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禁采区域和主汛期、河道水位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等依法禁止采砂的时段以及临时禁采期内采砂的行为。
4.其他违法行为。伪造、虚开、套用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行为以及违规接收、转运无合法来源凭证河道砂石等行为;非法堆砂场违规占地堆砂、河道采砂弃渣乱堆乱放、破坏河道岸线及堤防设施等关联违法行为。
5.规范行刑衔接与公益诉讼移送。严格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深入检视非法采砂案件性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杜绝有案不立、以罚代刑;对破坏河道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深挖“沙霸”团伙及背后“保护伞”
坚持“办案必深挖、查案必溯源”,在查处非法采砂案件过程中,同步核查是否存在团伙作案、利益勾结、公职人员包庇纵容等问题。
1.严厉打击涉砂黑恶团伙。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配合公安机关重点打击:长期盘踞河道、垄断砂石资源的涉黑涉恶团伙,采取暴力、胁迫、恐吓、滋扰等手段,强行控制采砂点位、垄断砂石运输、强揽砂石供应工程、恶意阻挠合法采砂经营的“沙霸”势力以及抱团盗采、聚众抗法、暴力阻碍水利执法的团伙及个人,按照“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的要求,推动发现的问题查深查实。严格规范执法流程,完善执法影像、笔录、台账等资料,确保执法合法合规、证据确凿、处置到位。
2.坚持“一案三查”。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疑似“沙霸”等涉黑涉恶问题线索,配合查清犯罪事实,严格开展执法打击;又要深挖背后涉黑涉恶腐败乱象,发现公职人员为非法采砂、“沙霸”势力通风报信、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等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还要倒查行业监管履职责任,对部门监管缺位、履职不力的,提请属地党委政府、纪检监察、组织部门依规追责问责。
(四)提升长效监管治理效力
要坚持打击整治与规范提升相结合,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针对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完善河长制工作机制,推动各级河长履职尽责,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水管员、库管员及时发现、上报非法采砂问题线索。健全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等机制,凝聚工作合力。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积极推广北斗技术应用,完善河道视频监控网络,实现采砂行为实时预警、全程溯源。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与全面摸排阶段(即日起—2026年9月30日)。市水利局组织召开全市水利系统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传达上级工作要求,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广泛宣传发动,畅通举报渠道,积极开展普法进乡村、进河段活动,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采砂行为,营造全民参与、全域整治、严打严惩的浓厚氛围。同时,要采取日常巡查、重点暗访、群众举报、线索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所有河道水域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摸排,建立非法采砂、涉黑涉恶线索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人,对排查发现的轻微问题立行立改,对重大违法问题、涉黑涉恶线索单独建档、重点研判、专项核查、销号式整改,实行“发现、登记、核查、处置、销号”全流程闭环管理。同步启动首轮专项执法行动。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2026年10月1日—2026年12月31日)。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台账重点问题、群众高频举报点位、边界争议河段开展多轮专项行动,集中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河道采砂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对排查出涉黑涉恶的“沙霸”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严厉打击“沙霸”及其背后的“保护伞”,同步移送涉腐线索至纪检监察机关。市水利局对省水利厅督导组通过“四不两直”暗访督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全程跟踪督办,必要时直接提级办理,确保所有问题整改到位、线索核查见底。
(三)挂牌督办与巩固提升阶段(2027年1月1日—2027年6月30日)。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筛选跨区域、涉案金额大、涉黑涉恶复杂案件挂牌督办,全程跟踪查办结果;常态化开展随机暗访、夜间巡查、交叉检查,巩固整治成果;开展专项整治成效“回头看”,逐一核查整改成效,严防非法采砂问题反弹回潮。针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制度短板,梳理总结经验做法,完善采砂许可、执法监管、行刑衔接、基层巡查配套制度,堵塞监管漏洞。
(四)全面总结上报阶段(2027年7月1日—7月15日)。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有关科、部要全面梳理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整治成效、典型案例、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建议,形成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并于2027年7月1日前报送市水利局法规科。市水利局法规科汇总全市工作情况后,形成全市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水利厅。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水利局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局安监科、法规科、办公室、河库部、河长办等相关科室、部门直接承办的工作专班,构建“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抓、业务科室具体干的责任体系。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牵头负责组织协调、督导调度、材料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开展非法采砂打击整治、依法严厉打击“沙霸”等黑恶势力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有关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制定细化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地见效。要充分发挥河长制平台作用,深化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同联动,用好“河长+”、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行刑衔接等工作机制。
(二)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与属地扫黑办的沟通,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行业部门主管责任,抓好打击整治各项工作,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不得将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定工作职责内的调查处理事项推至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依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与处置的意见》启动调查和追责问责程序。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打击“沙霸”等黑恶势力的工作指导、监督,加强对跨界河段非法采砂突出问题进行沟通、协调。
(三)严明工作纪律。要严格工作标准,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线索排查、水政执法、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杜绝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以及乱检查、乱收费、乱处罚、乱摊派等违法乱纪行为。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严禁徇私舞弊、通风报信、打听案情、说情干预、包庇纵容,对履职不力、失职失责、弄虚作假的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四)及时总结报送。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打击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逐月梳理汇总辖区内非法采砂问题查处情况,并于每月20日前将摸排和整治情况报市水利局安监科汇总后通过全国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的“采砂管理—法案件统计模块”填报,月报相关情况要通报局法规科。各县、区要于2026年12月10日前将中期情况报告、2027年7月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市水利局法规科。如遇重大事件、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水利局法规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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