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推进阜新旅游发展推动温泉开发利用合法取证的建议》(52号)答复

日期: 2024-03-27 浏览量:22 来源:阜新市水利局 责任编辑:张添煜 文字大小:

冯立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阜新旅游发展推动温泉开发利用合法取证的建议》收悉,市水利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认真研究当前法规政策,对国家及辽宁省地热水开发有关规定认真梳理,积极与代表沟通汇报,现答复如下:

一、《阜新市温泉水资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

按照2019年出台的《阜新市温泉水资源保护条例》及《市政府关于加强温泉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工作方案》,总体要求是集中开发,统一经营。在东梁温泉城以外开发利用地热温泉水,需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温泉开发企业手续完备后,可向水利等相关部门申请,呈报市政府同意后开采经营。

二、地热温泉水开发审批程序。

一是按自然资源部门要求获得探矿权;二是由水利部门组织地热温泉水开发项目水资源论证,开展取水许可审批工作;三是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办理采矿证。

三、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2021年12月出台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除应急供水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温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同时考虑是否为难以更新的地下水,论证工作由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出具,认定结论作为温泉水资源开发利用审批的重要依据。

四、当前工作开展及下步工作措施

目前,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辽宁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阜新市温泉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温泉地热出让工作方案,正在全力开展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下一步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将严格落实《水法》、《矿产资源法》及细则,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管理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函〔2021〕84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温泉地热开发利用行为,积极推进全市温泉开发利用,有效保护和利用温泉地热资源。

  特此答复。

                             阜新市水利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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