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2-05 浏览量:84 来源:阜新市水利局 责任编辑:张添煜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委托人:阜新市水利局
受委托人:阜新市防汛抗旱服务保障中心
为加强我市水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有效维护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委托人行使的部分水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人行使。
一、委托权限范围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水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2.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水资源、河道、水工程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配合、协助委托方开展其他执法辅助性工作;
5.配合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6.对下级水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委托方权利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水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人员管理与考核;
2.制止纠正受委托方违法或不当行使执法权的行为,若受委托方滥用行政执法权或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委托方有权收回委托执法权限并解除本委托协议;
3.协调解决受委托方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执法程序、行政裁量等疑难问题,提供必要的执法支撑。
三、受委托方权利义务
1.在委托方的领导下,以委托方名义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对外实施水行政执法活动,使用委托方公章。严禁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或以自己名义对外执法;
2.落实执法人员资格制,严格执法人员管理考核,强化执法人员培训,督促执法人员履职尽责;
3.本协议签订前的执法人员调配和协议解除后的人员安置工作,均由受委托方自行负责;
4.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因行政不当或违法执法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赔偿责任等,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自觉接受委托方及上级有权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报备重大水行政执法案件。
四、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5年11月24日至2027年11月23日止。委托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双方应重新签订本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方无法继续委托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其他有关事项
1.发生水行政执法相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委托方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受委托方需积极配合提供执法证据材料、说明执法情况等工作;
2.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委托人:阜新市水利局 受委托人:
阜新市防汛抗旱服务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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