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3-03-24 浏览量:795 来源:阜新市水利局 责任编辑:张添煜 文字大小:

各县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辽宁省纪委监委2023年营商环境问题“万件清理”监督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规范阜新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提高技术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持续深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落实机制,制定《阜新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水利局    

2023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深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落实机制,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水利局审批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阶段的技术审查工作。市水利局其他各类技术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技术审查是指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水利中心)承担的技术审查工作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咨询资质单位(以下简称审查单位)承担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二章 审查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第四条 技术审查工作由水利中心负责组织。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委托具有相应设计咨询资质单位承担审查工作:

  (一)水利中心作为项目法人的;

  (二)项目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

  (三)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下且项目审批时间要求紧,涉及跨行业、跨专业的。

  上述情况以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水利中心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包括局直属单位有关部门和机关科室,下同)在收到技术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前期工作技术文件后,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所需时间。

  第六条 审查单位进行审查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水利中心技术审核部牵头,项目管理单位配合,按照政府采购和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审查单位。水利中心技术审核部对审查单位审查过程进行指导,审查单位在审查结束后形成审查意见报市水利局。

  第七条 水利中心承担技术审查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在收到前期工作技术文件,并初审合格后,与水利中心技术审核部,商定审查工作计划,确定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按相关规定选取评审专家,成立技术审查专家组,明确专家任务分工,初步确定专家组长。项目管理单位将最终确定的审查计划和专家名单,告知局规划计划财务科安排评审费用使用计划,完成评审会前准备,发出评审通知。

  第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可根据项目情况邀请分管领导、相关科部和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其它单位参加评审会议。在评审会前,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参审人员查勘工程现场。

  第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评审会会议组织。技术审查过程采取专家组长负责制,审查专家按照职责分工、规程规范和技术审查要点等进行审查。报审技术文件修改合格后,专家组形成项目审查意见,该意见专家组长签字后,由项目管理单位报技术审核部,完成合规性审查,上报水利中心主任办公会通过后,水利中心行文出具审查意见报市水利局。

  第三章 审查工作内容

  第十条 审查单位和水利中心须加强项目审查质量管理,全面审查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等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内容,以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为原则,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对技术文件的审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满足相应设计阶段工作深度的要求,是否反映工程特点和关键技术问题;

  (二)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技术标准及其它技术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三)是否执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上一阶段的批复(审查)意见;

  (四)对于应确定(选定、查明)的内容,是否做分析论证工作并有合理的确定意见;对主体工程建设是否进行方案比选,是否达到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

  (五)设计文件是否可靠、完备,应有的附件、附图、附表是否齐全。

第十一条 对首次审查的项目,应本着全面、客观、准确的原则,做到所有审查修改意见一次书面告知。审查修改意见(审查专家意见如无异议可由专家审核评定表代替),是设计编制单位修改补充的依据。编制单位依据审查修改意见完成设计修改,经审查专家复核同意通过,并在设计单位回复表上签名认定完成项目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前期技术审查成果资料,并交由中心技术审核部完成资料归档,包括:请示文件、审查意见、批复、会议签到表、专家审核评定表、会议代表意见表、专家签字表、设计文件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纸质版及电子版技术文件(送审稿和审定稿)、审查修改意见和设计单位回复表等,达到审批过程可追溯的要求。

  第四章 审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局行政审批科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和实行动态管理,并将评审专家库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评审专家库内的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遵守评审纪律,客观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对评审专家存在不负责任或者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等情形的,应当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查专家要满足专业齐备、人数合理的要求。

  水利中心承担的技术审查,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一名本单位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为技术审查专家,其它所需专家须从市水利局评审专家库抽取。

  审查专家与技术审查申请单位、技术文件编制单位或与技术审查事项有利害关系(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对技术报告编制单位的考评。审查单位或水利中心要对技术报告编制单位的成果质量进行技术性评价,技术性评价不合格的项目,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因设计失误造成影响和危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对审查单位的考核。技术审查及相关活动须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查责任。未能就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把关,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阜新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阜新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制度(试行)》(阜水发[2019]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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