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2-04 浏览量:144 来源:阜新市水利局 责任编辑:何颜庭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处罚决定文号 | 阜水罚决字〔2023〕第(21)号 |
违法类型 | 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 |
违法事实 | 本局于2023年9月06日对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单位在2020年11月02日至2023年09月19日期间,使用没有合法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自备井开采地下水,近3年间擅自开采地下水为34879.79m3,日平均取水量107.65m3。 |
违法依据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一)项、《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辽宁省水利厅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条执行标准二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决定责令阜新市高新区育才学校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取水设施封闭取水井;并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的行政处罚;补缴水资源费人民币肆万壹仟捌佰伍拾伍元柒角伍分(¥41855.75)。 |
处罚决定单位 | 阜新市水利局 |
被处罚当事人 | 阜新市高新区育才学校 |
被处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2210911059809349B |
被处罚单位法人 | 曹振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 年 12 月 0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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