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阜新市水利局清理影响振兴发展做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3-09-25 浏览量:218 来源:阜新市水利局 责任编辑:张添煜 文字大小:

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

  为全面清理影响振兴发展做法,助推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清理影响振兴发展做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水法规〔2023〕247号)和《阜新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阜新市清理影响振兴发展做法工作方案〉的通知》(阜营商小组办发〔2023〕14号)要求,市水利局制定了《阜新市水利局清理影响振兴发展做法工作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水利局    

                       2023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水利局清理影响振兴发展做法工作方案


  为全面清理影响振兴发展做法,助推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清理影响振兴发展做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水法规〔2023〕247号)和《阜新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阜新市清理影响振兴发展做法工作方案〉的通知》(阜营商小组办发〔2023〕14号)要求,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结合破坏营商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本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聚焦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掣肘政策落实、影响机制高效运行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彻底扫清影响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落实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解决突出矛盾问题,为企业松绑、为群众解忧、为创新除障,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确保清理到位、整改到位,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促进水利营商环境全面优化。

  二、重点清理情形

  各科室及局直各单位要按照省市工作要求,重点对照下列情形,认真开展清理工作。

  1.政策条款晦涩难懂,承办主体、执行标准、工作边界不明确,下级单位无法落实和执行的。

  2.政策公开发布不及时、解读不充分,影响政策落实落地的。

  3.政策执行不到位、不彻底,临时性政策措施未及时调整、退出的。

  4.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内容存在排除、限制竞争规定,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营商环境的。

  5.同一事项与先进地区比照,行政审批程序复杂、周期较长、要件较多、重复提交,服务指导不精准,推动改革创新举措不到位的。

  6.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长办不结,不利于维护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

  7.过度执法、重复执法、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小事大罚、一事多罚,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的。

  8.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不到位,监督检查统筹不够、频次过高的。

  9.公平竞争审查范围不全、审查流于形式的。

  10.变相指定供应商、服务单位、检查测评机构及中介机构的。

  11.投资采购时,存在隐性门槛、歧视性评标做法的。

  12.在涉企收费清单之外,擅自增加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超出期限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的。

  13.窗口服务方式不便捷、管理方法僵化,给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带来不便的。

  14.窗口服务主动性不强,靠前服务、主动服务市场主体的工作机制不健全的。

  15.窗口服务创新性不强,服务方式和服务措施与市场主体需求不匹配的。

  16.行政审批技术审查环节不够优化,给申请人增加负担的。

  17.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中,为中介机构、“黄牛”等预留名额,造成群众预约困难的。

  18.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不到位,上交矛盾、回避困难、推诿责任,不担当不作为的。

  19.在各类整改落实工作中,解决问题长效机制建立不及时,效果不明显,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

  20.其他妨碍振兴发展的情形。

  三、主要任务

  (一)对照重点情形开展自查自纠

  1.各科室、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对照重点清理情形进行全面自查。要围绕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将自查工作与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相结合、与全面优化水利营商环境工作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查摆问题,围绕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内容形成自查报告,编制问题清单,报送局审批科。

  完成时限:2023年10月31日

  牵头单位:局审批科

  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水利中心有关部门,防办、河长办、执法队

  2.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自身职责、当下能够解决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一时无法解决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工作标准和步骤,限期整改完成;对存在的共性问题,要总结规律、提出对策、建章立制。

  完成时限:2023年11月30日

  牵头单位:局审批科

  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水利中心有关部门,防办、河长办、执法队

  (二)全面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工作

  3.要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现行有效的文件和政策进行全面梳理,重点对涉及市场主体和市场经济活动的文件和政策进行梳理,对影响振兴发展的内容提出清理意见,并形成清理工作台账。

  完成时限:2023年10月31日

  牵头单位:局办公室、审批科

  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水利中心有关部门,防办、河长办、执法队

  4.对现行有效的文件和政策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对涉及市场主体和市场经济活动的文件和政策进行梳理,对影响振兴发展的内容进行纠正。针对政策条款晦涩难懂,承办主体、执行标准、工作边界不明确,下级单位无法落实和执行的文件进行修订完善。

  完成时限:2024年3月20日

  牵头单位:局办公室

  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水利中心有关部门,防办、河长办、执法队

  5.针对政策执行不到位、不彻底,临时性政策措施未及时调整、退出的。要全面推进政策执行,及时调整临时性政策措施,应该退出的,及时退出。

  完成时限:2024年3月20日

  牵头单位:局办公室

  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水利中心有关部门,防办、河长办、执法队

  6.针对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存在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开展自查整改。及时评估确认,对确有排除、限制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予以废止或修改。

  完成时限:2024年3月20日

  牵头单位:局办公室

  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水利中心有关部门,防办、河长办、执法队

  (三)做好信息公开和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7.认真落实政务公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社会公众信息公开申请和政策咨询问题,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实现科学公开、民主公开、依法公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牵头单位:局办公室

  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水利中心有关部门,防办、河长办、执法队

  8.贯彻落实《政策文件解读工作规范(试行)》(辽政办〔2022〕43号)精神,坚持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部署。针对政策公开发布不及时、解读不充分,影响政策落实落地的问题,认真开展对照检查,及时整改。解读材料要具有针对性、生动性和准确性,以局官网为解读信息的第一发布平台,同时积极依托各类新闻媒体拓宽信息发布渠道。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牵头单位:局办公室

  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水利中心有关部门,防办、河长办、执法队

  (四)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9.严格实施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梳理编制2023年新版政务服务目录和权责清单。落实清单之外无审批,杜绝无法定依据的审批、隐性审批、变相审批,以及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项目、数量限制等行为。

  完成时限:2023年10月31日

  牵头单位:局审批科

  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水利中心有关部门,防办、河长办、执法队

  10.深化审批流程再造改革。针对行政审批程序复杂、周期较长、要件较多、重复提交,服务指导不精准,推动改革创新举措不到位的问题,开展自查清理。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整合业务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推动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等要素全市范围内统一。

  完成时限:2023年11月20日

  牵头单位:局审批科

  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水利中心有关部门,防办、河长办、执法队

  11.提高审批窗口服务水平。针对窗口服务主动性和创新性不强的问题,开展自查清理。创新工作方式,以企业和群众办事方便快捷为出发点,优化窗口办事流程,压缩审批工作时限,提升审批服务质效。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牵头单位:局审批科

  责任单位:水利审批窗口

  12.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方式。针对行政审批技术审查环节不够优化,给申请人增加负担的的问题,开展自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技术审查环节,编制完善行政审批技术审查要点,优化现场勘察、审查会议、专家意见反馈的服务措施,加强报告修改的业务指导。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牵头单位:局审批科

  责任单位:局有关科室,水利中心有关部门,防办、河长办

  13.针对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不到位,上交矛盾、回避困难、推诿责任,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进行自查清理。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增强窗口人员服务意识,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无故刁难,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发生。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牵头单位:局审批科

  责任单位:水利审批窗口

  (五)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14.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针对变相指定供应商、服务单位、检查测评机构及中介机构的问题,开展自查清理。理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体制机制,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牵头单位:局审批科

  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水利中心有关部门,防办、河长办、执法队

  15.针对公平竞争审查范围不全、审查流于形式等问题。加强审查主体业务培训,明确审查范围,做到“全面覆盖、应审必审”,细化审查标准,优化审查方式,探索推行第三方审查,保障审查质量和效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牵头单位:局审批科

  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水利中心有关部门,防办、河长办、执法队

  16.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水利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招投标行为。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20日

  牵头单位:局规财科

  责任单位:局有关科室,水利中心有关部门

  17.针对投资采购时,存在隐形门槛、歧视性评标做法的问题,开展自查清理。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得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采购活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牵头单位:局规财科

  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水利中心有关部门,防办、河长办、执法队

  (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8.严格规范涉企检查行为,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建立涉企执法检查统筹机制,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和“一刀切、运动式”执法等问题。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牵头单位:局审批科、执法队

  责任单位:局有关科室,水利中心有关部门,防办、河长办

  19.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过程全程记录、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等,并向社会公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牵头单位:局审批科、执法队

  责任单位:局有关科室,水利中心有关部门

  20.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辽宁省水行政执法案卷通用标准,坚决杜绝简化执法环节、送达不规范、期限把握不准等问题,不得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权利。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评查工作,提高案卷制作水平。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牵头单位:局审批科、执法队

  责任单位:局有关科室,水利中心有关部门,防办、河长办

  21.推行“包容审慎”的执法方式,编制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并向社会公开。避免过度执法、重复执法、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小事大罚、一事多罚,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等现象。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执行经公布的辽宁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牵头单位:局审批科、执法队

  责任单位:局有关科室,水利中心有关部门

  (七)其他妨碍振兴发展的情形

  22.规范收费行为。针对在收费清单之外,擅自增加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超出期限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的问题,开展自查清理,坚决杜绝乱收费,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牵头单位:局规财科

  责任单位:局安监科,中心水保部、水资源部等有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清理工作由局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抓总、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局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深入群众、查访体验,带头对照检视、分析研判,带头督促整改、一盯到底,切实把清理工作抓实抓细,全力推动清理工作打开新局面、取得新突破。

  (二)确保工作质量。各科室、部门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认真自查,全面排查,强力推动落实,下硬功夫交好查摆问题、问题整改、建章立制、追责问责、群众满意和宣传引导等六张成绩单,确保在10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到2024年6月底结束集中清理工作任务。请各科室、部门于每月月底前将《市水利局清理影响振兴发展做法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反馈局审批科,无相关情况请“零报告”。

  (三)注重标本兼治。在清理工作中,要举一反三,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分析研究问题产生的深层次根源,推动源头治理,彻底解决长效机制建立不及时、效果不明显、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问题。要对标先进,找准差距,补齐短板,以更新的理念思路、更实的制度举措、更高的标准要求,推进各项清理工作任务落实落地。

  (四)强化宣传引导。在开展清理工作过程中,各科室、部门要注重对好经验好举措好成果的提炼,深挖有益做法,总结清理工作典型案例,强化宣传推广,形成示范效应。要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清理工作的社会影响面,树立风清气正的浓厚氛围。


  附件:市水利局清理影响振兴发展做法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

市水利局清理影响振兴发展做法工作情况统计表

序号

 

是否存在此情形

具体表现

整改情况及措施做法

责任部门和单位

已整改完成

已制定计划

1

政策条款晦涩难懂,承办主体、执行标准、工作边界不明确,下级单位无法落实和执行的。

 

 

 

 

局机关各科室,水利中心有关部门,防办、河长办、执法队

2

政策公开发布不及时、解读不充分,影响政策落实落地的。

 

 

 

 

局机关各科室,水利中心有关部门,防办、河长办、执法队

3

政策执行不到位、不彻底,临时性政策措施未及时调整、退出的。

 

 

 

 

局机关各科室,水利中心有关部门,防办、河长办、执法队

4

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内容存在排除、限制竞争规定,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营商环境的。

 

 

 

 

局机关各科室,水利中心有关部门,防办、河长办、执法队

5

同一事项与先进地区比照,行政审批程序复杂、周期较长、要件较多、重复提交,服务指导不精准,推动改革创新举措不到位的。

 

 

 

 

局审批科、规财科、农水科、安监科,水利中心审核部、水保部、水资源部、河库部、移民部,防办、河长办、执法队

6

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长办不结、久审不决、久执不结,不利于维护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

 

 

 

 

执法队

7

过度执法、重复执法、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小事大罚、一事多罚,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的。

 

 

 

 

局审批科、规财科、农水科、安监科,执法队

8

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不到位,监督检查统筹不够、频次过高的。

 

 

 

 

局审批科、规财科、农水科、安监科,水利中心审核部、水保部、水资源部、河库部、移民部,防办、河长办、执法队

9

公平竞争审查范围不全、审查流于形式的。

 

 

 

 

局机关各科室,水利中心有关部门,防办、河长办、执法队

10

变相指定供应商、服务单位、检查测评机构及中介机构的。

 

 

 

 

局机关各科室,水利中心有关部门,防办、河长办、执法队

11

投资采购时,存在隐性门槛、歧视性评标做法的。

 

 

 

 

局机关各科室,水利中心有关部门,防办、河长办、执法队

12

在涉企收费清单之外,擅自增加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超出期限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的。

 

 

 

 

局规财科、安监科,中心水保部、水资源部等有关部门

13

窗口服务方式不便捷、管理方法僵化,给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带来不便的。

 

 

 

 

水利审批窗口

14

窗口服务主动性不强,靠前服务、主动服务市场主体的工作机制不健全的。

 

 

 

 

水利审批窗口

15

窗口服务创新性不强,服务方式和服务措施与市场主体需求不匹配的。

 

 

 

 

水利审批窗口

16

行政审批技术审查环节不够优化,给申请人增加负担的。

 

 

 

 

局审批科、规财科、农水科、安监科,水利中心审核部、水保部、水资源部、河库部、移民部,防办、河长办

17

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中,为中介机构、黄牛等预留名额,造成群众预约困难的。

 

 

 

 

局机关各科室,水利中心有关部门,防办、河长办、执法队

18

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不到位,上交矛盾、回避困难、推诿责任,不担当不作为的。

 

 

 

 

局机关各科室,水利中心有关部门,防办、河长办、执法队

19

在各类整改落实工作中,解决问题长效机制建立不及时、效果不明显,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

 

 

 

 

局机关各科室,水利中心有关部门,防办、河长办、执法队

20

其他妨碍振兴发展的情形。

 

 

 

 

局机关各科室,水利中心有关部门,防办、河长办、执法队

注:1.已整改完成的填写主要做法,已制定整改计划的填写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2.请各部门各单位每月月底前反馈局审批科,无相关情况也请零报告,联系人:侯冰健(1884061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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