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3-08-25 浏览量:438 来源:阜新市水利局 责任编辑:张添煜 文字大小:

阜蒙县、彰武县水利局,各区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和《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等法律法规,切实解决我市水资源费征缴不及时、不足额和征收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取水量核定工作

     水资源费征收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定期对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及实际取水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按要求确保取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及时提供每月的取水计量设施读数,确认无误后在《取水量核定单》上签字,核准当月取水量,确定水资源费应征数额。对拒不配合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必要时立案查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下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

     在核定水资源费应征数额后,水资源费征收单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按要求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7日内主动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或缓缴)期满后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水资源费征收单位按要求对其送达《缴纳水资源费决定书》。

   对仍不按规定缴费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下达《缴纳水资源费决定书》180日之后,水行政主管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水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一是取用地表水的情形。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是取用地下水的情形。依据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对未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超计划用水的处罚

依据《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十八条:取水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1、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
  2、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上、1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
  3、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以上、2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
  4、超计划或者超定额20%以上、3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
  5、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以上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4倍收取。
     请各县、区严格落实水资源费征收有关工作,督导取水单位和个人,高度重视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加快转变观念,主动配合,确保水资源费及时、足额缴纳。

 

阜新市水利局  

2023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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