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2-05 浏览量:26 来源:阜新市水利局 责任编辑:张添煜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水利局: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做好2023年计划用水总结和2024年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责任分工
阜新市水利局负责全市计划用水监督管理,阜新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承担全市计划用水组织实施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资源〔2014〕360号)等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有关工作。
二、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取用水单位范围
1.本地区纳入本级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单位。
2.本地区公共供水管网内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
3.本地区内高校(含分校)。
三、工作任务
1.阜新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全市 2023 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工作总结和 2024 年度全市用水计划核定备案工作,组织阜新市水利局审批的取用水单位于 12月31日前提出2023 年度用水总结和2024 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并于2024 年1月31日前核定并下达 2024 年度用水计划。
2.县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管理权限内取用水单位于12月31日前提出 2023年度用水总结和 2024 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并于2024 年1月31日前核定并下达本级管理权限内用水单位 2024 年度用水计划。
3.市水利局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阜新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开展随机检查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检查内容为:
(1)计划用水管理全覆盖落实情况。各县(区)2024年度是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全部下达用水计划,是否实现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工业、服务业用水单位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全覆盖,是否实现高校计划用水管理全覆盖,是否对新审批或调整取水量用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核定、下达用水计划。
(2)规范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情况。是否及时向取用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对工业、服务业用水单位下达的用水计划是否依据定额核定;计划用水管理单位是否对调整的年用水计划进行重新核定;对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源条件的用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和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时,是否配置了非常规水源;对按用水计划应当使用非常规水源而未使用或使用量未达到要求的用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核减了其下一年度的常规水源计划用水指标。
(3)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单位处理情况。取用水单位是否存在超计划、超定额取用水现象,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收费是否落实等。
(4)月计划用水量备案情况。用水单位根据核定下达年计划用水总量自行确定的月计划用水量,是否在管理机关备案。
各县 (区)也应加强计划用水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3.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总结梳理本地区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填报2023年度计划用水管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和2024年度计划用水核定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4),并组织编写2023年计划用水总结和2024年计划用水核定报告(编写提纲详见附件5)。
四、有关要求
1.各县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内2023年度计划用水全覆盖工作和高校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工作成果,组织开展本地区2024年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要依据用水定额核定下达用水计划,并于2024 年2月29日前将地区2023 年用水计划管理工作情况总结和 2024年度用水计划核定情况整理、汇总后报送阜新市水利局。
2.为便于开展工作,请各县 (区)水利局将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有关信息 (具体内容见附件) 报送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联 系 人:王佳佳
联系电话: 6526364 15641861816
邮箱: fxshuiziyuan@163.com
附件:1.取用水单位2023年度用水总结
2.2024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表
3. 县(区)2023年度计划用水管理情况统计表
4. 县(区)2024年度计划用水核定情况统计表
5.2023年计划用水总结和2024年计划用水核定报告编写提纲
阜新市水利局
2023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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